规章制度

文学与传媒学院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认定管理细则(试行)


文学与传媒学院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认定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东莞理工学院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莞工教〔2022120 号),结合文传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认定是指学生修读校企双方 共同开设的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外的产教融合型课程并取得学分,认定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成绩与学分。原则上,学校认定为产教融合型课程的课程方可申请进行相应的学分认定。

第二条 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应等于或高于被认定课程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认定最高不超过6学分。

第三条 学院开出的产教融合型课程可以认定为学生主修专业任意非专业核心课程、非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等。

第四条 学生取得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后,可于次学期或后续学期开学第2周内向学院教务办提交学分认定申请(附件1《文学与传媒学院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学院根据教务部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 学分认定仅限于当学期开出、且学生已完成选修流程的课程。学生未选修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六条 毕业重修学生(含在校生、结业生)可于申报重修考试时,同时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 学院开出的产教融合型课程也可认定为文传学院设置的创新创业、德育教育或劳动教育课外学分。学生取得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后,可于次学期开学第2周内向学院学工办提交学分认定申请(附件2《文学与传媒学院产教融合型课程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学院根据教务部、学工部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跨学院修读的产教融合型课程,取得学分后可认定为东莞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实践学分中的“知行课程类”学分。由学生个人根据社区知行学院相关程序提出申请。社区知行学院负责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由文学与传媒学院负责解释。

20231221

附件1:《文学与传媒学院产教融合型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2:《文学与传媒学院产教融合型课程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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